国家出台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快来跟着申税小微学习
发布时间:2025-07-07
为了扶持企业实现创新与发展,推动企业进行设备更新以及技术进步,不断调动市场主体的创新潜能,我国在近期内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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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折旧
(一)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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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系指企业因生产商品、提供服务、租赁或进行经营管理而持有,且使用期限逾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涵盖了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以及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各类设备、器具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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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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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国务院的财政和税务主管机关有其他规定,否则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使用年限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折旧—加速折旧
(一)一般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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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若因技术发展等因素导致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快折旧,则可适当缩短折旧期限,或选用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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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策略的,其最短折旧期限应至少为规定最低折旧期限的百分之六十。
采用加速折旧策略的企业,可以选择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亦或是年数总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特殊性加速折旧
1.外购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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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的软件,若满足作为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便可在账目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其折旧期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以设定为2年(包括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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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施,其折旧期限可适当缩短哪里有回收电线电缆的,最短可设定为3年(含),依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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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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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药品生产领域、专用设备制造领域、铁路、船舶、航空及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行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行业、仪器仪表制造行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其折旧年限,或者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
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微企业如购置用于研发和生产共用的仪器或设备,若其单价未超过100万元,则可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需逐年计算折旧;若单价超过100万元,则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式。(依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
注意点
财税〔2014〕75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即针对企业新购置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企业所拥有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的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新购置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若其单价不超100万元,可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需按年度分摊折旧;若单价超过100万元,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策略。
针对企业所拥有的价值在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可将其一次性纳入当期成本费用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无需按年度进行折旧的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轻工业、纺织业、机械制造业以及汽车行业内的重点企业,对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缩短其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核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行业内的微型及小型企业,对于新购置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共用仪器与设备回收废铁电话,若其单价未超过100万元,可将其一次性纳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需按年度分摊折旧;若单价超过100万元,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措施。(依据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始,根据(财税〔2014〕75号)及(财税〔2015〕106号)文件的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已从原先的部分行业拓展至整个制造业领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3.一般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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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置的设备与器具,若单价未超过500万元,可将其一次性纳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需分年度进行折旧处理;而单价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与器具,则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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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器具,它们指的是那些不属于房屋或建筑物的,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2021年第6号公告,相关政策的实施时限已延长,直至2023年12月31日。
4.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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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对于中小微企业新购买的设备与器具,若其单价超过500万元,企业可自主决定按设备或器具价值的一定比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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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对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全部可以在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而对于折旧年限分别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50%同样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余的50%则需按照规定在后续年度内分摊计算并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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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速折旧—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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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一时间段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新购买的设备与器具,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在当年一次性将其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还支持企业在税前进行100%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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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的第四季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有权享受这一政策。若企业在当年未能完全享受该政策带来的扣除优惠,剩余部分可以结转到后续年度,并按照那时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所指的设备与器具,系指那些非房屋或建筑物的固定资产;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条件及管理措施,应参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2022年第28号公告)
温馨提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深化促进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财税〔2012〕27号)
《关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优化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编号财税〔2014〕75号)
《关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编号财税〔2015〕106号)
《关于进一步放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措施适用范围的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66号文件)
《关于发布设备与器具扣除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通知》(编号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长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时间的官方通告》(编号为2021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2年第12号公告》针对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增强对科技创新税收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官方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2年第2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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